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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供暖设施噪音超标,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4-15 11:58)     点击:854

20113月,陈某购买由新地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紫芳路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可没想到的是,陈某一家人居住的房屋地下室一层为全楼供暖的锅炉房。每到供暖季锅炉房运行时发出的噪音严重影响了陈某一家人的生活休息,搅得人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整天没有心静的时候,精神备受煎熬,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于是陈某一家人就多次找到新地公司解决,但新地公司总是推诿拖延不给实际解决。2004年因噪声振动,导致该房屋地面出现严重地裂,后委托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安全鉴定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房屋虽未达到危险标准,但应对破损处进行封闭处理。但新地公司仍就推诿不给实际解决。后陈某一家无奈,于2010年初将该房屋以每平米低于市场价3000元的标准出售给案外人郭某,后郭某发现噪音问题,故于201033,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就该房屋夜间噪声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房屋客厅、主卧及次卧夜间实测噪声值分别达49.6dB45.7 dB47.3 dB,均超过了国家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1类标准夜间不得超过30 dB,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的函》规定的1类标准夜间不得超过35dB,《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1类标准夜间不得超过45dB的规定,陈某因此又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伍万元。后陈某将新地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新地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陈某经济损失肆万元,陈某不再主张其它噪音污染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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