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法》规定的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03-21 07:27) 点击:813 |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位于底层商品房窗前,建有合围设施,有买受人专有的使用的绿地归买受人所有。 而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要使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明示属于个人”,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算属于明示属于个人呢?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认为,应具备如下要素: 1、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否则很难得不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属于一层住宅业主专有使用。 同时亦应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窗前绿地与底层住宅一同取得,一同移转让与。第二,底层业主取得窗前绿地权利,仅是专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但对绿地上的植物享有所有权。第三,窗前绿地不得妨碍建筑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有关公用事业的建设和使用。第四,窗前绿地的土地专有使用权费用及绿地维护费用应单独计算,由享有绿地的一层业主承担,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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